【價目表】
| 項目 | 費用 | 附註 |
|---|---|---|
| 代筆遺囑 | 22,000元 | 1. 代筆人為本所合法代書(地政士) 2. 該代筆人兼任一位遺囑見證人 3. 立遺囑人無法簽名也可辦理 4. 立遺囑人不識字也可辦理 5. 立遺囑人輕度失智也可辦理 6. 立遺囑人受輔助宣告也可辦理(但如涉及遺贈,需輔助人於遺囑上同意才可以) 7. 立遺囑人被通緝中,仍可辦理 |
| 遺囑見證人 | 1,500元/每人 | 另外兩位見證人如立遺囑人不方便提供,可由本所代找見證人 |
| 外出辦理 (到府辦理) | 個案收費 | 1. 依據距離及地點 2. 可到醫院 3. 可配合臨時或夜間的時間 |
【辦理流程】
Step1. 立遺囑人及其家屬或朋友可來電進行線上會議諮詢,初步討論來確認立遺囑人想如何規劃身後的財產及想要交代的身後事。
Step2. 確認遺囑要指定的財產項目(如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汽機車、勞工退休金….等)
Step3. 確認前述財產分別要留給誰(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友人或公益團體等)
- 如果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也須另行指定。
- 約定時間至事務所或是代書+全體見證人外出至客戶指定地點,完成代筆遺囑在民法上規定之法定流程。
- 另提供後續完整的諮詢服務,滿足客戶的需求。

一、代筆遺囑「基本概念」
1. 何謂代筆遺囑?代筆遺囑需要公證嗎?
所謂代筆遺囑,就是由欲立遺囑人透過口述的方式表達意思,再另外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按照民法條文規定之方式進行筆記、宣讀、講解,最後與立遺囑人確認後簽名/按印後成立的有法律效力遺囑。
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適用情況:
a. 身體病痛(如:中風手抖、視力不佳、臥病在床……等)因素,無法自行書寫遺囑
b. 不識字、不擅書寫者
c. 遺產內容龐大複雜,需要委由專業人士協助書寫
此外,代筆遺囑不需要經過公證,只要是合法遺囑,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自書遺、代筆、口述、密封及公證遺囑),在法律上都有效!
2. 建議必須做遺囑的10大情形
若心中對於做遺囑的重要性仍存有疑惑,建議再透過以下表列10點評估自己是否有相對應狀況。若有符合任何1項,則建議可重新思考有無做遺囑的必要!(千萬別因為忌諱而反對預立遺囑,提前規劃避免將來子女、繼承人紛爭更重要)
| 十大情形 | 舉例說明 |
|---|---|
| 1. 繼承人中有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瑕疵的人 | 例如:失智、智能障礙 |
| 2. 想or不想把某些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 | 例如:晚年由特定子女盡孝道,過世後希望將特定財產只留給特定子女,不希望與其他子女均分 |
| 3. 生前移轉不動產需負擔過多的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者 | |
| 4. 沒有要做生前贈與或買賣不動產的 | 例如:雖然有能力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但名下財產不在自己身上會有不安全感者 |
| 5. 要指定給遺贈人 | 例如:爺爺想要跳過兒女,把遺產留給孫子,但礙於還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輩),須透過遺囑達成目的 |
| 6. 無配偶、無子女、無兄弟姊妹者 | 若未立遺囑,過世後財產只能歸屬國有 |
| 7. 無配偶、無子女,僅有兄弟姊妹者 | 若與兄弟姊妹(姪子姪女)感情不融洽,可透過立遺囑選擇將遺產遺贈給第三人 |
| 8. 繼承人中有人有債務 | |
| 9. 繼承人失蹤、行蹤不明 | |
| 10. 繼承人被通緝或坐牢 |
3. 代筆遺囑應備文件&條件
a. 代筆遺囑應備文件
| 項次 | 文件 | 附註 |
|---|---|---|
| 1 | 不動產所有權狀 | 正本or影本不拘 |
| 2 | 一類建物及土地謄本 | 正本or影本不拘 |
| 3 | a. 身分證正本(台灣人) b. 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外國人) | 1. 立遺囑人 2. 遺囑執行人(若有指定) 3. 遺囑代筆人 4. 遺囑見證人 |
| 4 | a. 身分證拍照or影本(台灣人) b. 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國人) | 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 5 | 便章 | 1. 立遺囑人 2. 遺囑代筆人 3. 遺囑見證人 |
b.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遺囑」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嚴格的要式行為,若未依照法定方式承作,可能導致整份遺囑完全無效!代筆遺囑相關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186、1194條,各項要件表列如下:
| 六大要件 | 說明 |
|---|---|
| 1. 見證人數 | 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
| 2. 口述 | 須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 3. 筆記 | 見證人中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 |
| 4. 遺囑人認可 | 筆記、宣讀、講解後,須得到立遺囑人認可 |
| 5. 代筆人簽名 | 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並簽名 |
| 6. 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此外,尚須注意:
- 年齡與行為能力:年滿 16 歲+未受監護宣告(非無行為能力人)。
- 意思能力(關鍵):立遺囑當下不得「意識模糊」或「心智不清楚」,必須能理解遺囑處分內容,並能預見其行為效果,否則會被認定無效。
- 失智或受宣告者:受輔助宣告者通常仍有遺囑能力。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則無。
- 認定時點:以遺囑「作成時」為準。若立遺囑後喪失能力,遺囑仍有效;若立遺囑時無能力,後續取得能力,先前遺囑仍無效。
二、代筆遺囑「遺囑執行人」(可有可無)
1. 「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a, 不得為未成年人
b. 不得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
➡️ 只要成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任何人(包含繼承人/受遺贈人)皆可擔任遺囑執行人
2. 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嗎?
不一定,有無「遺囑執行人」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只會影響遺囑內容執行層面的「流暢」與否。做遺囑的用意本是希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按照遺囑內容直接取得遺產,舉例而言:若遺囑涉及「遺贈」,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可避免受其他繼承人阻撓之窘境,導致無法實現遺囑內容。
另外,若立遺囑人不想讓繼承人/受遺贈人知道有這份遺囑存在,也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並將遺囑交由遺囑執行人保管。
p.s.如果擔心遺囑執行人比立遺囑人更早過世or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執行遺囑,亦可考慮指定「備位(二順位)遺囑執行人」。
三、代筆遺囑「遺囑見證人」(必須有)
1.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代筆遺囑需要3位見證人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重要!繼承人可以「陪同」立遺囑人到場,但基於利益關係,不可做為遺囑見證人。

2. 不建議由孫輩或兄弟姊妹做為見證人
雖然孫輩、兄弟姐妹並未受民法第1198條限制不得作為見證人,但仍然有使遺囑無效的風險!
舉例說明:
崔爺爺做了一份代筆遺囑,因找不到合適的見證人,則找自己的孫子來做見證人,雖然做遺囑的當下孫子的父親及其他叔伯姑姑都還健在,孫輩尚未有繼承權,並不是民法第1198條規定之繼承人,但如果崔爺爺很長壽,過世時所以子女都已過世,則該見孫子(見證人)取得繼承權(代位繼承),該遺囑就會因為法定要件不符合而導致無效!
四、常見QA大補帖✨
1. 代筆遺囑只能手寫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隨著科技進步,代筆遺囑可改用「電腦打字方式筆記」,不拘限於一定要手寫記錄遺囑的內容。
2. 遺囑可以撤回嗎?
可以!撤回的方式有兩種:
A. 遺囑人自己(以新的遺囑覆蓋上去)撤回:
a. 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
b. 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當時以甚麼樣的形式立遺囑,在撤回時只能以該方式來立遺囑撤回,而只要是民法上合法有效形式的遺囑即可(包含自書、代筆、口述、密封及公證遺囑)。
B. 法定撤回:
a. 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後立之遺囑較貼近遺囑人死亡前的真意)。
b. 訂立遺囑之後,若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
c. 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註記廢棄之意思,該遺囑亦視為撤回
3. 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嗎?
當然可以,且大部分的立遺囑人並不會按照法定應繼份將遺產分配給所有的繼承人,而是將全部或部分的遺產指定留給特定的繼承人。也常看到長輩將遺產留給孫輩、姪子、姪女、外甥,也就是所謂「遺贈」!
4. 在醫院安寧但意識清楚,還來得及立遺囑嗎?
a. 只要能言語表達(舉例:能親口說出於百年時將財產留給某人),原則上符合條件可做代筆遺囑。
b. 如果身體虛弱無法親自簽名,立遺囑人可用按壓指紋加上見證人見證的方式來代替。
5. 遺囑若侵害到特留分會無效嗎?
並「不會」導致該遺囑無效,原則上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仍然可以單方持遺囑至地政事務所或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或受遺贈。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8 點:「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所以就算遺囑中的分配方式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地政事務所也不妨礙該遺囑的遺囑繼承或遺贈登記。
但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仍可以向法院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回復被侵害之特留分。
舉例:崔先生年事已高並在台北市僅有一間房子,在google找到常君律聚的謝代書並委託承作代筆遺囑。遺囑的內容為百年後要將該房子由孝順的長子單獨繼承,百年後長男可持本代筆遺囑於地政事務所直接辦理過戶,但次男及三男,得向法院主張各自的特留分(房子市價的1/6,因各自的應繼分為1/3)被侵害,當然次男及三男也可以選擇尊重父親的遺願,而不向長男做任何的求償。
6. 勞工退休金可以透過遺囑留給指定的人嗎?
可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全文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