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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辦【拋棄繼承】必看!費用、流程、應備文件全攻略-常君律聚

委託代辦【拋棄繼承】必看!費用、流程、應備文件全攻略

【收費標準$$】

項目費用
拋棄繼承基本費用6,000元
每增加一拋棄繼承人
(如有未成年子女,包含法定代理人)
800元 /人
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個案收費
人在監獄之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個案收費
郵寄存證信函不收費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不收費
案例(a) 母親過世,配偶、長子、長子之未成年兒子、長子之配偶、長女、母親之父母會同拋棄繼承
(b) 代書費 = 6000(基本費,已含一位人頭) + 6×800 = 10,800元
(c) 以上費用不包含法院裁判費1,500元(114年以後法院調漲500元)
(d) 長子之配偶雖非繼承人,但須代理未成年兒子主張拋棄繼承,也需準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相關資料,仍算一位人頭800元

一、首先了解:拋棄繼承順位

1. 配偶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2. 其他繼承人

其餘繼承人按照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第二順位:父母(如有被收養,第二順位為養父母,而非親生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注意‼️】
如第一順位的其中一位子輩比被繼承人更早過世,且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則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若要拋棄繼承,則須與其他存活的子輩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二、拋棄繼承【重要須知】

1.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只有3個月期限!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必須再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注意!知悉有繼承權日不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以下舉例說明:

a. 知悉日=死亡日

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b.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1. 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或存證信函,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2. 例如:繼承人住在國外,與亡者根本沒有聯繫,也沒有聽說家人死亡或根本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了

【註】如果是父母死亡,子女久未聯繫不知父或母過世,那肯定沒有參加告別式,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 此處說的「知悉」,和繼承人主觀上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不能拿不懂法律作為超過3個月內未遞狀的理由」
  • 只要「聲請書狀」在3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2. 次順位繼承人若年事已高,務必要一同辦理拋棄繼承!

用案例故事說給你聽:

A先生積欠銀行卡債上百萬,某天染上了新冠肺炎後猝逝,家人知道A先生生前財務狀況不佳,為避免後續銀行的催收,A的配偶、兒子、女兒、母親B(A的父親早已過世)、姊姊C、哥哥D在開了家庭會議後就決定一定要拋棄繼承,但因母親B行動不便,不方便去申請印鑑證明,決定先由A之配偶及子女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透過存證信函通知母親。

看似一切順利,取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但就在成功拋棄繼承後的隔沒幾天,母親B突然離世,隨著B過世,A的債務也塵埃落定:B完全繼承了A的債務!B過世無法再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繼承人姊姊C、哥哥D也因此不會有繼承權(相對的也無任何機會可以主張拋棄繼承)

問題來了:母親B過世後留下一筆不動產且價格遠高於A先生所遺留的債務,一般來說C、D一定會繼承這筆不動產,且會因為B當初沒有一起拋棄繼承且其後相繼死亡,導致A的債權人原本應向B催收債權,而只能改向B的子女C、D催討。

雖然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但C、D還是很有可能因為A的債權人的主張,自身的固有財產仍被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等等)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3. 拋棄繼承可以拋棄哪些債務?可以拋棄特定遺產或遺債嗎?

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及遺債」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某一特定遺產或遺債為繼承之拋棄

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存款300萬元及一些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有繼承人只想繼承存款,不想繼承這些不值錢的公同共有土地,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無法做到的,只可能與其他繼承人在分割協議書中協議讓某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土地

▲參考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擷取自lawsnote)

4. 「拋棄繼承」法律效果不等同於「代位繼承」!

用案例故事說給你聽:

李先生過世後留下不少不動產,由於其配偶在五年前也已經去世,應由長男甲、次男乙、長女丙(子輩)來繼承。長男甲年事已高,在多方考量下希望由其兒子C(孫輩)來代替自己繼承,在沒有跟代書或律師討論之下就自行辦理繼承。

長男甲在拿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後,就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這時才發現其實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現在有繼承權的僅有次男乙、長女丙,且乙、丙的法定應繼分從原先的1/3變成1/2,而非乙、丙、C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3。

這時候乙、丙心存善念,當然可以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貼給甲或C,但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房地合一稅等,但如果乙、丙今天不願意給付任何一毛錢給甲或C,法律上是一定責任也沒有。

如此可知,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所稱的「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的第一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

也就是長男甲如果比其父親李先生更早過世,才會由孫輩C來代位父親

甲繼承其應繼分,這時C、乙、丙對李先生所留的遺產,法定應繼份就各為1/3。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5.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的「放棄繼承遺產」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一切遺產及遺債,拋棄繼承人不會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相對的也不會負擔任何被繼承人的債務(包含欠稅、罰單)。

如果您是因為本身有債務,且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而不敢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請透過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千萬不要利用分割協議書來(分割繼承)放棄繼承遺產,因為有很大的機會這份繼承人間所做成的分割協議書會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而被撤銷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三、關於【繼承人】資格

1. 若要拋棄繼承,所有繼承人都要一起辦理嗎?

除非特殊目的,如:

a. 被繼承人 遺產>遺債 時,其中有一位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
b. 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or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外

否則建議所有繼承人一併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避免債權人直接向後順位的繼承人請求清償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就只需繳納一次法院規費1500元

2. 孫輩如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用案例故事說給你聽:

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3.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債務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答案是:不能,因為涉及的保護法益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非單純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拋棄繼承人同時拋棄了所有權利及義務,與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本質上不盡相同。繼承人就算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繼承人之債權人亦不得以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

p.s.但若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透過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為脫產之行為,先前所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很有可能遭到撤銷!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4.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概念釐清‼️
a. 辦理拋棄繼承:必須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
b. 印鑑證明申請資格:年滿18歲,具行為能力

倘若被繼承人留有的負債>遺產,其中一位繼承人Z是成年人但喪失行為能力(如:失智、精神障礙),其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的標準,此時若欲辦理拋棄繼承,必須依循以下步驟:

Step 1. 向法院聲請繼承人Z之監護宣告
Step 2. 待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一般自行辦理需花費5-8個月)
Step 3. 由選定之監護人作為Z之法定代理人,向戶政事務所代為辦裡Z之印鑑登記&印鑑證明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四、關於【繼承人】權利

1. 拋棄繼承不會影響哪些權利?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強制險請領順位】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勞基法請領順位】

1. 配偶及子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2. 拋棄繼承後可以請領身故保險金嗎?

  • 保單在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受益人)就算已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仍可以受領身故保險金
  • 如果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就視為法定繼承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若向法院請拋棄繼承,就無法繼承該身故保險金。

p.s.選擇要繼承該筆身故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則需在申報遺產稅時計入該身筆故保險金,嗣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最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

3. 若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拋棄繼承會影響保單理賠嗎?

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的「繼承權」,是完全獨立的,即使受益人兼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理賠受益人之優先順位及分配比例,皆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貼心提醒✨
a. 如果希望更換保單的受益人,以「要保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為限
b. 建議保戶每年至少做一次保單健檢,針對相關法令的變革來調整保單內容,以確保投保項目符合自身需求

4. 生存配偶拋棄繼承後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可以,即便生存配偶已主張拋棄繼承,仍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1/2,而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

須注意‼️
配偶拋棄繼承後,遺產稅申報時就不得再主張配偶扣除額500萬

五、拋棄繼承【流程】

1. 拋棄繼承法院審查時間需要多久?

  • 原則上案件若不需要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三個禮拜~兩個月
  • 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計入民法1174條規定之「三個月內」,舉例:

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費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拋棄繼承法規明定「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期限(4/1),但這並不影響拋棄繼承的成敗與否,因為只要在三個月內

▲圖片生成自NotebookLM

2. 應該向哪間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原則: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辦理
  • 若被繼承人的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拋棄繼承人向「該戶政事務所地址所屬的地方法院法院」申請即可

六、拋棄繼承【常見問題】

【拋棄繼承人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3拋棄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x1
海外台灣人出境達兩年以上,被戶籍被強制遷出(除籍或除戶),仍可申請。
申請條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不得嚴重失智。
4印鑑章 
5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6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7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可至全台任一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可跨縣市)
  • 印鑑證明須至「戶籍地」縣市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不可跨縣市)

【代書準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狀
2繼承系統表
3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4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常君顧問團隊 常君律聚 CJ Legal Consulting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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