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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辦【代筆遺囑】看這篇就夠!詳細介紹&費用-常君律聚

委託代辦【代筆遺囑】看這篇就夠!詳細介紹&費用-常君律聚

項目費用附註
代筆遺囑22,000元1. 代筆人為本所合法代書(地政士)
2. 該代筆人兼任一位遺囑見證人
3. 立遺囑人無法簽名也可辦理
4. 立遺囑人不識字也可辦理
5. 立遺囑人輕度失智也可辦理
6. 立遺囑人受輔助宣告也可辦理(但如涉及遺贈,需輔助人於遺囑上同意才可以)
7. 立遺囑人被通緝中,仍可辦理
遺囑見證人1,500元/每人另外兩位見證人如立遺囑人不方便提供,可由本所代找見證人
外出辦理
(到府辦理)
個案收費1. 依據距離及地點
2. 可到醫院
3. 可配合臨時或夜間的時間

Step1. 立遺囑人及其家屬或朋友可來電進行線上會議諮詢,初步討論來確認立遺囑人想如何規劃身後的財產及想要交代的身後事。

Step2. 確認遺囑要指定的財產項目(如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汽機車、勞工退休金….等)

Step3. 確認前述財產分別要留給誰(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友人或公益團體等)

  • 如果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也須另行指定。
  • 約定時間至事務所或是代書+全體見證人外出至客戶指定地點,完成代筆遺囑在民法上規定之法定流程。
  • 另提供後續完整的諮詢服務,滿足客戶的需求。


1. 何謂代筆遺囑?代筆遺囑需要公證嗎?

所謂代筆遺囑,就是由欲立遺囑人透過口述的方式表達意思,再另外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按照民法條文規定之方式進行筆記、宣讀、講解,最後與立遺囑人確認後簽名/按印後成立的有法律效力遺囑。

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適用情況:

此外,代筆遺囑不需要經過公證,只要是合法遺囑,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自書遺、代筆、口述、密封及公證遺囑),在法律上都有效!

2. 建議必須做遺囑的10大情形

若心中對於做遺囑的重要性仍存有疑惑,建議再透過以下表列10點評估自己是否有相對應狀況。若有符合任何1項,則建議可重新思考有無做遺囑的必要!(千萬別因為忌諱而反對預立遺囑,提前規劃避免將來子女、繼承人紛爭更重要)

十大情形舉例說明
1. 繼承人中有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瑕疵的人例如:失智、智能障礙
2. 想or不想把某些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例如:晚年由特定子女盡孝道,過世後希望將特定財產只留給特定子女,不希望與其他子女均分
3. 生前移轉不動產需負擔過多的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者
4. 沒有要做生前贈與或買賣不動產的例如:雖然有能力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但名下財產不在自己身上會有不安全感者
5. 要指定給遺贈人例如:爺爺想要跳過兒女,把遺產留給孫子,但礙於還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輩),須透過遺囑達成目的
6. 無配偶、無子女、無兄弟姊妹者若未立遺囑,過世後財產只能歸屬國有
7. 無配偶、無子女,僅有兄弟姊妹者若與兄弟姊妹(姪子姪女)感情不融洽,可透過立遺囑選擇將遺產遺贈給第三人
8. 繼承人中有人有債務
9. 繼承人失蹤、行蹤不明
10. 繼承人被通緝或坐牢

3. 代筆遺囑應備文件&條件

a. 代筆遺囑應備文件

項次文件附註
1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or影本不拘
2一類建物及土地謄本正本or影本不拘
3a. 身分證正本(台灣人)
b. 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外國人)
1. 立遺囑人
2. 遺囑執行人(若有指定)
3. 遺囑代筆人
4. 遺囑見證人
4a. 身分證拍照or影本(台灣人)
b. 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國人)
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5便章1. 立遺囑人
2. 遺囑代筆人
3. 遺囑見證人

b.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遺囑」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嚴格的要式行為,若未依照法定方式承作,可能導致整份遺囑完全無效!代筆遺囑相關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186、1194條,各項要件表列如下:

六大要件說明
1. 見證人數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口述須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 筆記見證人中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
4. 遺囑人認可筆記、宣讀、講解後,須得到立遺囑人認可
5. 代筆人簽名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並簽名
6. 見證人/遺囑人簽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此外,尚須注意:

  • 年齡與行為能力:年滿 16 歲+未受監護宣告(非無行為能力人)。
  • 意思能力(關鍵):立遺囑當下不得「意識模糊」或「心智不清楚」,必須能理解遺囑處分內容,並能預見其行為效果,否則會被認定無效。
  • 失智或受宣告者:受輔助宣告者通常仍有遺囑能力。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則無。
  • 認定時點:以遺囑「作成時」為準。若立遺囑後喪失能力,遺囑仍有效;若立遺囑時無能力,後續取得能力,先前遺囑仍無效。


1. 「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a, 不得為未成年人
b. 不得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

➡️ 只要成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任何人(包含繼承人/受遺贈人)皆可擔任遺囑執行人

2. 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嗎?

不一定,有無「遺囑執行人」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只會影響遺囑內容執行層面的「流暢」與否。做遺囑的用意本是希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按照遺囑內容直接取得遺產,舉例而言:若遺囑涉及「遺贈」,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可避免受其他繼承人阻撓之窘境,導致無法實現遺囑內容。

另外,若立遺囑人不想讓繼承人/受遺贈人知道有這份遺囑存在,也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並將遺囑交由遺囑執行人保管。

p.s.如果擔心遺囑執行人比立遺囑人更早過世or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執行遺囑,亦可考慮指定「備位(二順位)遺囑執行人」。


1.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代筆遺囑需要3位見證人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重要!繼承人可以「陪同」立遺囑人到場,但基於利益關係,不可做為遺囑見證人。

2. 不建議由孫輩或兄弟姊妹做為見證人

雖然孫輩、兄弟姐妹並未受民法第1198條限制不得作為見證人,但仍然有使遺囑無效的風險!

舉例說明:

崔爺爺做了一份代筆遺囑,因找不到合適的見證人,則找自己的孫子來做見證人,雖然做遺囑的當下孫子的父親及其他叔伯姑姑都還健在,孫輩尚未有繼承權,並不是民法第1198條規定之繼承人,但如果崔爺爺很長壽,過世時所以子女都已過世,則該見孫子(見證人)取得繼承權(代位繼承),該遺囑就會因為法定要件不符合而導致無效!


常君顧問團隊 常君律聚 CJ Legal Consulting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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